某些品牌的POS机已经开通了所谓的“资本保险费”和“账户安全服务费”。关于这个问题,POS圈支付网已经写了几篇文章来讨论。所谓延迟收款保险更像是一种例行公事,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今天,我们将普及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和自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益: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贸易权、依法索赔权、受教育权、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1、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有权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 知情权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风险,不得夸大产品收益或掩盖产品风险。
3、 自由裁量权金融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意愿,消费者自行决定,不得强迫消费者买卖。
4、 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在处理金融业务时有权进行公平、平等的交易。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例如,它们不得在标准合同中增加金融消费者的责任,或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补救。
5、 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无本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有权依法向金融机构索赔。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主要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6、 教育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和特点以及其他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以及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保护其权益的教育。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7、 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享有尊重个人尊严和民族风俗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习惯,不得区别对待。
8、 信息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有权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