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修订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起诉标准修订(二)》,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采取更加务实的措施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其中许多涉及支付业务、POS提现信用卡和的规定将于5月15日生效。
第二十五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刑法第177-1条第一款)】妨碍信用卡管理,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明知是伪造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2)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或者运输十张以上的;(3)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的;(4)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信用卡;(5) 出售、购买或者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
第二十六条【盗窃、购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刑法第177-1条第2款)】盗窃、购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多张信用卡的,应当立案起诉。
第四十九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 恶意透支金额超过5万元。本条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期限透支,经发卡机构两次有效催促后三个月仍未归还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金额是指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未返还的实际透支本金金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和开证行收取的其他费用。
退回或支付的金额应确认为实际透支的本金。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额返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不予起诉。但因信用卡诈骗被处罚两次以上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在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非法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行为被查处;(2) 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3) 拒不说明涉案资金下落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假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形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金融机构拥有超过20万元的资金